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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格里拉普达措国家公园特许经营项目作文 香格里拉普达措国家公园简介文案

2023-03-15 高考作文 类别:叙事 3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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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格里拉普达措国家公园特许经营项目作文  香格里拉普达措国家公园简介文案

香格里拉普达措国家公园特许经营项目作文 香格里拉普达措国家公园简介文案:

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香格里拉普达措国家公园特许经营项目管理,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国家公园的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发挥国家公园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云南省国家公园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香格里拉普达措国家公园依法实施的特许经营项目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实施特许经营项目仅限于开展必要和适当的自然观光、自然教育等活动,并应当确保特许经营项目的经营服务活动与国家公园保护重要生态系统和自然文化资源的目标相一致。
第四条香格里拉普达措国家公园的下列经营服务项目,实行特许经营:
(一)投资、建设、运营经营服务设施或者运营、维护已建成的经营服务设施的;
(二)提供社会资本参与的自然教育、交通、医疗、环卫等服务的;
(三)销售生态产品、租赁设备的;
(四)提供自然观光导览、解说或者经营户外运动项目的;
(五)生产、销售载有国家公园标识商品的;
(六)其他利用国家公园资源从事经营服务活动的。
国家公园门票、宗教活动不得列为特许经营项目。
禁止以实施特许经营项目为名,在国家公园内开展工业化、城镇化的开发利用活动。
第五条特许经营项目由香格里拉普达措国家公园管理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采用市场配置资源的方法面向社会公开选择经营者,协议约定其在国家公园范围内实施一定期限的特定经营或者服务活动。
特许经营者取得特许经营权,应当具备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资质,并依法接受监督管理,支付特许经营费。
第六条特许经营期限应当根据拟实施特许的项目特点、项目周期和投资回收期等因素综合确定,其中:
(一)授予特许经营者投资、建设并且运营具有固定资产性质的经营服务设施的,特许经营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
(二)其他特许经营项目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确定特许经营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国家公园主管部门负责国家公园特许经营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审计、文化和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香格里拉普达措国家公园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特许经营权出让方案、甄选特许经营者、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并承担特许经营项目的下列管理工作:
(一)审查经营者条件;
(二)监督特许经营协议的履行;
(三)建立和保管特许经营项目管理台账;
(四)依法处理有关特许经营项目的投诉;
(五)配合做好特许经营费的使用管理;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特许经营项目的确立、公开和招标第八条香格里拉普达措国家公园管理局依据经批准的《香格里拉普达措国家公园总体规划》,确定拟实施特许的经营服务项目,报省人民政府国家公园主管部门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九条香格里拉普达措国家公园管理局应当对实施特许的经营服务项目组织编制特许经营权出让方案。特许经营权出让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名称;
(二)项目选址;
(三)项目建设规模、投资总额、实施进度,以及项目实施应达到的标准等基本经济技术指标;
(四)项目投资回报、收费标准及其测算、收费方式;
(五)项目的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要求,以及利用国家公园自然文化资源的限制性条件;
(六)可行性分析,即项目实施与国家公园保护重要生态系统和自然文化资源目标一致,有利社区发展和提高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质量效率的分析估算等;
(七)特许经营协议框架草案及特许经营期限;
(八)特许经营者应当具备的条件及选择方式;
(九)特许经营费的缴费标准及方式;
(十)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后资产处置方式;
(十一)其他应当明确的事项。
拟实施销售生态产品或者提供自然观光导览、解说等不具有固定资产性质的特许经营服务项目的,特许经营权出让方案可以适当简化本条第一款第(三)、(四)、(十)项规定的内容。
第十条香格里拉普达措国家公园管理局应当组织专家对特许经营权出让方案的合理性与可行性进行论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一条下列特许经营项目的特许经营权出让方案应当由香格里拉普达措国家公园管理局报请省人民政府国家公园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一)授予特许经营者投资、建设或者运营具有固定资产性质的经营服务设施的;
(二)委托特许经营者提供公共服务的。
第十二条香格里拉普达措国家公园管理局应当依照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根据经审定的特许经营权出让方案,采用招标方式竞争选择特许经营者,并将招标、投标和中标情况向社会公开。
国家公园特许经营项目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特许经营项目技术复杂、有特殊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要求,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经省人民政府国家公园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第十三条国家公园特许经营项目招标,除依照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以外,还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投标人按合理价格向公众提供必要和适当的国家公园特许经营设施或者服务的可能性;
(二)投标人在从事国家公园特许经营活动方面的经验和有关背景,包括该投标人过去提供相同或者相似设施或者服务的业绩和专业性;
(三)投标人的财务能力;
(四)投标人以往的社会责任履行情况;
(五)投标文件中的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对国家公园的重要生态系统、自然文化资源和价值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带动国家公园所在地原住居民社区发展的有利条件;
(六)其他应当考虑的相关因素。
第十四条国家公园特许经营项目的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文件不能满足项目的生态保护或者环境治理要求,或者不能满足有关利用国家公园自然文化资源的限制性条件的;
(二)投标人以往从事相同或者类似业务过程中曾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环境污染事故或者造成生态环境损害被依法追究责任的;
(三)投标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具有违法失信记录的;
(四)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法进行招标的国家公园特许经营项目的全部投标被否决的,香格里拉普达措国家公园管理局应当重新招标。
第十五条拟实施销售生态产品或者提供自然观光导览、解说等不具有固定资产性质的特许经营服务项目,国家公园所在地原住居民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依法优先取得特许经营权。
第三章特许经营协议的订立第十六条香格里拉普达措国家公园管理局应当与特许经营者依法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授予特许经营者投资、建设或运营具有固定资产性质的经营服务设施,或者委托特许经营者提供公共服务的,其特许经营协议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项目名称、内容;
(二)特许经营方式、区域、范围和期限;
(三)特许经营者的基本情况、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出资方式、出资比例、股权转让和有关技术资质等;
(四)所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和标准;
(五)设施权属,以及相应的维护和更新改造要求;
(六)项目的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要求,以及利用国家公园自然文化资源的限制性条件;
(七)特许经营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和赔偿责任的承担;
(八)项目实施情况的监测评估要求;
(九)投融资期限和方式;
收益取得方式,价格或者收费的确定方法及调整程序;
(十一)特许经营费的缴费标准、金额、支付方式及特许经营者需要支付的其他可能涉及的补偿费用;
(十二)履约担保;
(十三)香格里拉普达措国家公园管理局的有关权限与责任;
(十四)应急预案和临时接管预案;
(十五)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后,项目及资产移交方式、程序和要求等;
(十六)特许经营协议的变更、解除、终止及补偿;
(十七)违约责任;
(十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九)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特许经营项目涉及新建、改建、扩建特许经营设施的,特许经营协议应当附有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并依法履行有关行政审批程序。
第十七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特许经营协议的,香格里拉普达措国家公园管理局应当采取合理方式提请特许经营者注意其可能承担的生态破坏、资源滥用、环境污染、公共安全、产品质量和旅游服务等方面的法律责任风险。
特许经营协议格式条款样本由省人民政府国家公园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国家公园特许经营协议生效后,协议内容确需变更的,经协议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签订书面补充协议。协议变更可能对特许经营项目的存续债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在协议变更前取得债权人的书面同意。协议变更可能使特许经营项目产生新的生态环境影响的,应当依法进行评估。
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变更特许经营协议的,变更后协议内容的条件和标准不得低于该特许经营项目的特许经营权出让方案确定的要求。
特许经营项目涉及直接融资,经协议当事人协商一致变更特许经营协议的,应当依法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特许经营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许经营项目的,香格里拉普达措国家公园管理局或者省人民政府国家公园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撤销特许经营权、收回特许经营设施及资产,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特许经营者在履行特许经营协议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香格里拉普达措国家公园管理局应当责令特许经营者在合理时间内改正,同时特许经营者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特许经营者拒不改正的,香格里拉普达措国家公园管理局有权解除特许经营协议。
(一)擅自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
(二)以特许经营权设立担保物权;
(三)擅自处分特许经营设施或者资产;
(四)超越特许经营协议约定范围在国家公园内从事经营服务活动;
(五)特许经营年度绩效评价不合格或者连续两年绩效评价为基本合格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特许经营协议解除后,香格里拉普达措国家公园管理局应当撤销特许经营权。
特许经营协议被解除,但在被解除前的协议履行过程中造成国家公园重要生态系统、自然文化资源或者价值减损的,原协议经营者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修复。
第二十二条国家公园特许经营协议生效后,特许经营者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义务。
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部门调整和负责人变更,不影响特许经营协议履行。
实施特许经营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被修改或者废止,或者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香格里拉普达措国家公园管理局可以依法撤回特许经营权。由此给特许经营者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按照其实际投入的损失依法给予补偿。
第二十三条特许经营期限届满或者特许经营协议被解除的,原特许经营者应当提请香格里拉普达措国家公园管理局办理设施测试、评估、验收、移交和资料、档案接管等手续。
第二十四条特许经营期限届满,香格里拉普达措国家公园管理局应当在特许经营期限届满之日3个月前通知特许经营者。香格里拉普达措国家公园管理局决定对该项目继续实施特许经营的,应当在前述特许经营期限届满以前发布新的特许经营权出让方案。
原特许经营者在履行特许经营协议期间年度特许经营绩效评价等级均达到合格,特许经营期限届满,申请续签特许经营协议的,在同等条件下,原特许经营者优先取得该特许经营项目新的特许经营权。
第四章特许经营协议的履行第二十五条特许经营协议各方当事人应当依法全面忠实地履行特许经营协议。
特许经营协议存续期间和协议履行完毕以后,依法保护特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特许经营费的缴费标准及方式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特许经营协议约定予以确定和调整。
第二十七条履行特许经营协议期间,特许经营者应当编制特许经营项目年度报告和下一年度实施计划,报香格里拉普达措国家公园管理局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特许经营项目年度报告应当包括特许经营者的股权结构变化、项目实施进度、经过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表、履行特许经营协议情况、遵守法律法规情况、管理的国有固定资产的维护使用情况、生态保护与环境治理情况、国家公园公众体验反馈、突发事件处置情况、运营收益,以及存在问题和改善对策等事项。
第二十八条香格里拉普达措国家公园管理局和特许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对特许经营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维修、保养过程中的有关资料,以及国家公园访客的投诉、建议记录和处理结果等进行归档保存。
第二十九条特许经营者应当依照香格里拉普达措国家公园管理局确定的访客容量,科学调控有关经营服务项目的访客接待规模。
第三十条特许经营者应当依法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技术规范,定期对特许经营设施进行检修和保养,保证设施运转正常、使用安全及有关资产在经营期限届满后按规定进行移交。
第三十一条特许经营者投资、建设或者运营特许经营项目,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雇用国家公园所在地原住居民,并确保居民与其他雇员同工同酬。
特许经营者应当对特许经营项目从业人员定期开展职业能力培训。
香格里拉普达措国家公园管理局根据特许经营者的申请,对特许经营项目从业人员的职业能力培训提供指导。
第五章特许经营费的缴纳与使用第三十二条香格里拉普达措国家公园管理局应当根据特许经营项目的生态保护和建设运营成本以及预期收益增长率等,邀请专家对项目的投资回报、特许经营费的缴费标准及方式进行评估,并在特许经营权出让方案中载明。
特许经营项目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文件中,根据特许经营权出让方案载明的特许经营费缴费标准及方式,提出特许经营费报价。
应缴特许经营费的具体数额由香格里拉普达措国家公园管理局与中标人依法按照本条前两款规定,在特许经营协议中约定。
特许经营者应当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缴纳特许经营费。
第三十三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特许经营者可以提请在特许经营协议中约定特许经营费用减免优惠:
(一)特许经营者是国家公园所在地原住居民,且从事国家公园户外导览、生态产品销售等微利项目的;
(二)与国家公园管理局合作,从事科学研究、自然教育等提升国家公园管理成效的活动的。
第三十四条特许经营费缴入省级财政,由省级财政通过专项资金形式安排用于香格里拉普达措国家公园的保护与运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十五条特许经营费主要用于国家公园下列项目的拨款补助或者贷款贴息:
(一)生态保护补偿;
(二)必要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维护;
(三)重要生态系统和自然文化资源的保护管理;
(四)扶持国家公园内原住居民的发展;
(五)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国家公园其他保护支出项目。
第6章监督与保障第三十六条省人民政府国家公园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与拟实施特许的项目有关的国家公园重要生态系统和自然文化资源的基础状况和价值做出评估,作为授予特许、评价特许经营绩效和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法律责任的依据。
第三十七条省人民政府国家公园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特许经营项目实施的规范性、特许经营费的缴纳和使用成效等工作进行监督。
第三十八条省人民政府国家公园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国家公园特许经营项目绩效评价指标和方法。绩效评价等级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省人民政府国家公园主管部门应当按年度组织有关机构和专家实施国家公园特许经营项目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
公众针对国家公园特许经营项目经营服务质量的投诉率,以及社会公众意见应当纳为绩效评价重要指标。
第三十九条省人民政府国家公园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机构和专家对国家公园特许经营项目实施绩效评价的结果,对特许经营项目范围内的自然生态系统和资源现状进行年度核查,依法追究破坏生态和资源的违规违法行为。
第四十条公众有权对特许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向有关监管部门投诉,或者向香格里拉普达措国家公园管理局和特许经营者提出意见建议。
第四十一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干预特许经营者正常经营活动、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或者造成国家公园资源、生态环境遭到破坏、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追究有关损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二条本办法实施之前依法已经订立经营协议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协议约定执行。经协议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签订特许经营书面补充协议。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2019年月日起施行。

香格里拉普达措国家公园特许经营项目作文 香格里拉普达措国家公园简介文案:

普达措是我国第一个国家公园,是香格里拉著名的风景区。
我们到了普达措公园门口,在导游的带领下,坐环保车去属都湖。属都湖的河水清澈见底,空气清新,树木长的很茂盛。湖面上笼罩着一层薄雾,像一层纱映在水面上,水面朦胧极了,真美啊!我们走在沿湖栈道上,看到了小松鼠,小松鼠蹦蹦跳跳,非常可爱,可能是见到游客比较多的原因,它一点也不害怕我们,反而用乞求的目光看着我们,想让我们喂它吃的一样。妈妈还告诉我:“要爱护环境、保护动物,这样才能和动物成为朋友”。走着走着,我们又看见了一种奇怪的树,树上长满了胡须,这就是当地神奇的胡子树。玩着玩着,来到了草原牧场,绿油油的牧场一望无际,长满了五颜六色小花,成群的牛、马在牧场上奔跑、吃草。牧场上到处都是牛粪,有的小花长在牛粪上,导游给我们讲:“看,这是真正的鲜花插在牛粪上”,引的我们哈哈大笑起来。
不知不觉间,游玩儿结束了,该返回了。可是我觉得还没有玩够呢,我想我以后还要来到这个美丽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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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故宫博物院、天坛公园、颐和园、八达岭长城。
天津:天津古文化街旅游区(津门故里)、天津盘山风景名胜区。
河北:秦皇岛市山海关景区、保定市安新白洋淀景区、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景区。
山西:大同市云冈石窟、忻州市五台山风景名胜区。
辽宁:沈阳市植物园、大连老虎滩海洋公园.老虎滩极地馆。
吉林:长春市伪满皇宫博物院、长白山景区。
黑龙江:哈尔滨市太阳岛公园。
上海:上海东方明珠广播电视塔、上海野生动物园。
江苏:南京市钟山风景名胜区-中山陵园风景区、中央电视台无锡影视基地三国水浒景区、苏州市拙政园、苏州市周庄古镇景区。
浙江:杭州市西湖风景名胜区、温州市雁荡山风景名胜区、舟山市普陀山风景名胜区。
安徽:黄山市黄山风景区、池州市九华山风景区。
福建:厦门市鼓浪屿风景名胜区、南平市武夷山风景名胜区。
江西:江西省庐山风景名胜区、吉安市井冈山风景旅游区。
山东:烟台市蓬莱阁旅游区、济宁市曲阜明故城(三孔)旅游区、泰安市泰山景区。
河南:登封市嵩山少林景区、洛阳市龙门石窟景区、焦作市云台山风景名胜区。
湖南:衡阳市南岳衡山旅游区、张家界武陵源旅游区。
湖北:武汉市黄鹤楼公园、宜昌市三峡大坝旅游区。
广东:广州市长隆旅游度假区、深圳华侨城旅游度假区。
广西:桂林市漓江景区、桂林市乐满地度假世界。
海南:三亚市南山文化旅游区、三亚市南山大小洞天旅游区。
重庆:重庆大足石刻景区、重庆巫山小三峡-小小三峡。
四川:成都市青城山--都江堰旅游景区、乐山市峨眉山景区、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九寨沟旅游景区。
贵州:安顺市黄果树大瀑布景区、安顺市龙宫景区。
云南:昆明市石林风景区、丽江市玉龙雪山景区。
陕西:西安市秦始皇兵马俑博物馆、西安市华清池景区、延安市黄帝陵景区。
甘肃:嘉峪关市嘉峪关文物景区、平凉市崆峒山风景名胜区。
宁夏:石嘴山市沙湖旅游景区、中卫市沙坡头旅游景区。
新疆:新疆天山天池风景名胜区、吐鲁番市葡萄沟风景区、阿勒泰地区喀纳斯景区。
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风景名胜区的设立、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风景名胜区,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
第三条国家对风景名胜区实行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检举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
第二章设立
第七条设立风景名胜区,应当有利于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
新设立的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不得重合或者交叉;已设立的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重合或者交叉的,风景名胜区规划与自然保护区规划应当相协调。
第八条风景名胜区划分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省级风景名胜区。
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能够反映重要自然变化过程和重大历史文化发展过程,基本处于自然状态或者保持历史原貌,具有国家代表性的,可以申请设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具有区域代表性的,可以申请设立省级风景名胜区。
第九条申请设立风景名胜区应当提交包含下列内容的有关材料:
(一)风景名胜资源的基本状况;
(二)拟设立风景名胜区的范围以及核心景区的范围;
(三)拟设立风景名胜区的性质和保护目标;
(四)拟设立风景名胜区的游览条件;
(五)与拟设立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协商的内容和结果。
第十条设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文物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组织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设立省级风景名胜区,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十一条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申请设立风景名胜区的人民政府应当在报请审批前,与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充分协商。
因设立风景名胜区对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三章规划
第十二条风景名胜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第十三条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编制,应当体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区域协调发展和经济社会全面进步的要求,坚持保护优先、开发服从保护的原则,突出风景名胜资源的自然特性、文化内涵和地方特色。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风景资源评价;
(二)生态资源保护措施、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开发利用强度;
(三)风景名胜区的功能结构和空间布局;
(四)禁止开发和限制开发的范围;
(五)风景名胜区的游客容量;
(六)有关专项规划。
第十四条风景名胜区应当自设立之日起2年内编制完成总体规划。总体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20年。
第十五条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核心景区和其他景区的不同要求编制,确定基础设施、旅游设施、文化设施等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与规模,并明确建设用地范围和规划设计条件。
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
第十六条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省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第十七条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采用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
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按照经审定的风景名胜区范围、性质和保护目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编制。
第十八条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公众和专家的意见;必要时,应当进行听证。
风景名胜区规划报送审批的材料应当包括社会各界的意见以及意见采纳的情况和未予采纳的理由。
第十九条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国务院审批。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详细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条省级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省级风景名胜区的详细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一条风景名胜区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查阅。
风景名胜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风景名胜区规划未经批准的,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各类建设活动。
第二十二条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中的风景名胜区范围、性质、保护目标、生态资源保护措施、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开发利用强度以及风景名胜区的功能结构、空间布局、游客容量进行修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对其他内容进行修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备案。
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确需修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政府或者政府部门修改风景名胜区规划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二十三条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规划期届满前2年,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对规划进行评估,作出是否重新编制规划的决定。在新规划批准前,原规划继续有效。
第四章保护
第二十四条风景名胜区内的景观和自然环境,应当根据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严格保护,不得破坏或者随意改变。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的各项管理制度。
风景名胜区内的居民和游览者应当保护风景名胜区的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和各项设施。
第二十五条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对风景名胜区内的重要景观进行调查、鉴定,并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
第二十六条在风景名胜区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
(二)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三)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
(四)乱扔垃圾。
第二十七条禁止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逐步迁出。
第二十八条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方案应当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核准。
第二十九条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
(二)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
(三)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
(四)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第三十条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并与景观相协调,不得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
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
第三十一条国家建立风景名胜区管理信息系统,对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和资源保护情况进行动态监测。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所在地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每年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报送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和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保护的情况;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保护的情况,及时抄送国务院有关部门。
第五章利用和管理
第三十二条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风景名胜区的特点,保护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开展健康有益的游览观光和文化娱乐活动,普及历史文化和科学知识。
第三十三条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风景名胜区规划,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改善交通、服务设施和游览条件。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置风景名胜区标志和路标、安全警示等标牌。
第三十四条风景名胜区内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依照国家有关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的规定执行。
风景名胜区内涉及自然资源保护、利用、管理和文物保护以及自然保护区管理的,还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实施情况、资源保护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纠正、处理。
第三十六条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障制度,加强安全管理,保障游览安全,并督促风景名胜区内的经营单位接受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进行的监督检查。
禁止超过允许容量接纳游客和在没有安全保障的区域开展游览活动。
第三十七条进入风景名胜区的门票,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出售。门票价格依照有关价格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风景名胜区内的交通、服务等项目,应当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风景名胜区规划,采用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经营者。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与经营者签订合同,依法确定各自的权利义务。经营者应当缴纳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
第三十八条风景名胜区的门票收入和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风景名胜区的门票收入和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应当专门用于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以及风景名胜区内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损失的补偿。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九条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不得将规划、管理和监督等行政管理职能委托给企业或者个人行使。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的企业兼职。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
(二)在风景名胜区内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的;
(三)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方案未经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核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个人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景物、设施上刻划、涂污或者在风景名胜区内乱扔垃圾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0元的罚款;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的;
(二)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的;
(三)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的;
(四)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造成破坏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恢复原状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施工。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的;
(二)风景名胜区自设立之日起未在2年内编制完成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
(三)选择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的;
(四)风景名胜区规划批准前批准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的;
(五)擅自修改风景名胜区规划的;
(六)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立该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过允许容量接纳游客或者在没有安全保障的区域开展游览活动的;
(二)未设置风景名胜区标志和路标、安全警示等标牌的;
(三)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的;
(四)将规划、管理和监督等行政管理职能委托给企业或者个人行使的;
(五)允许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风景名胜区内的企业兼职的;
(六)审核同意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不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建设活动的;
(七)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四十九条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关部门已经予以处罚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不再处罚。
第五十条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侵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的财产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风景名胜区内违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建设活动,自行拆除;对继续进行建设的,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条例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1985年6月7日国务院发布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中国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
北京
l八达岭—十三陵风景名胜区(1)
l石花洞风景名胜区(4)
天津
l盘山风景名胜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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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秦皇岛北戴河风景名胜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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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苍岩山风景名胜区(2)
l嶂石岩风景名胜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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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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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九华山风景名胜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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