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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领导问责的实施条例作文 党政领导问责的实施条例有哪些文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市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提高工作效能,确保政令畅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条例〉通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条例〉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已调离岗位的党政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存在问责情形的应予以问责。
第三条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问责事项的决定机关为市委或市政府,承办机关为市纪委监察局、市委组织部。
第五条党政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条例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问责情形
第六条决策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制定、发布与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以及国家法律法规相违背的决定或命令的
(二)超越权限擅自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未按照条例通过组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复建设、资源浪费、重大人员伤亡、生态环境严重破坏,引发群众大规模集体上访或其他严重社会矛盾的
第七条执行上级机关的决策部署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不严格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二)不积极履行职责,影响和妨碍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正确实施的
第八条履行职责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违法设定或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审批)行政处罚、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违法违纪使用和管理救灾抢险、防汛抗旱、优抚移民、义务教育、社会保险等款物和财政专项资金,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违反条例干预建设工程、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投标或金融机构信贷活动需要实行问责的
(四)干涉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干涉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执法权,造成司法、执法不公的
(五)对涉及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不及时解决,或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能够解决而不及时解决,引发群体性事件或其他重大事件的
(六)因工作失职,致使本辖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七)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监督不力,其职责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八)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
(九)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瞒报、虚报、迟报、漏报突发公共事件或其他重要情况、重要数据需要问责的
(十一)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十二)发生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重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三)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条例。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四)直接管辖的地区、部门和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出现两次以上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或发生重大刑事案件的
(十五)对本部门的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群众反映强烈的
(十六)对作风能力建设各项制度条例落实不力。办事效率低下,相互推诿扯皮,作风粗暴,态度蛮横,造成不良影响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第九条接受监督过程中.应当问责:
(一)不接受或不配合党内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的
(二)授意、指使、纵容本部门工作人员阻挠、干预、对抗监督检查或案件查处。
(三)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或行政复议决定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执行上级机关、纪律检查机关、行政监察机关要求纠正违法违纪行为的意见和建议的
第十条本辖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出现问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条例》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一)公共场合或媒体发表有损党和政府形象的言论。损害党和政府工作人员形象的
(二)泄露党和国家秘密或所掌握工作秘密的
(三)利用职权、职务上的影响收受下级、管理服务对象、私营业主现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的
(四)利用职权、职务上的影响为自己、亲友或身边工作人员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五)违反条例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
(六)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条例。
(七)违反条例借选拔任用干部之机谋取私利的
(八)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需要问责的
(九)工程建设、土地出让、政府采购、产权交易等行政及社会事务管理中有不廉洁行为的
第十一条党政领导干部在上述情形之外的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应当予以问责的依照本办法问责。
第三章问责方式
第十二条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方式分为:通报批评、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条例程序办理。问责方式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第十三条被问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干扰、阻碍问责调查的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三)对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四)采取不正当行为。
(五)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条例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十四条被问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问责:
(一)主动采取措施。
(二)积极配合问责调查。
第四章问责适用
第十五条受到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
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
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以及本人一贯表现、特长等情况,对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由党委、政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酌情安排适当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
一年后如果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除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外,还应当征求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
第十六条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履行本条例中的有关职责。
第五章问责程序
第十七条对党政干部实行问责。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对因检举、控告、处理重大事故事件、查办案件、审计或者其他方式发现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问责的线索。对需要实行问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二)对在干部监督工作中发现的党政干部应当问责的线索。对需要实行问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三)问责决定机关可以根据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的问责建议作出问责决定;
(四)问责决定机关作出问责决定后。或者由问责决定机关责成有关部门办理相关事宜。
应当同时向问责决定机关提供事实材料和情况说明,第十八条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提出问责建议。以及需要的其他材料附卷。
应当予以采纳。第十九条作出问责决定前,应当听取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的陈述和申辩,并且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
第二十条对于事实清楚、不需要进行问责调查的问责决定机关可以直接作出问责决定。
第二十一条问责决定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党政领导干部作出的问责决定。
第二十二条对党政干部实行问责。应当制作《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由负责调查的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代问责决定机关草拟。
《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应当写明问责事实、问责依据、问责方式、批准机关、生效时间、当事人的申诉期限及受理机关等。作出责令公开道歉决定的还应当写明公开道歉的方式、范围等。
第二十三条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应当送达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本人及其所在单位。
应当派专人与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谈话,问责决定机关作出问责决定后。做好其思想工作,督促其做好工作交接等后续工作。
第二十四条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及时将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的有关问责材料归入其个人档案。回复问责建议机关。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情况应当报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问责决定一般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六条对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人员实行问责。
第二十七条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应当在30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申诉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单位。
第二十八条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申诉期间。
第二十九条本条例由市纪委、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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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领导问责的实施条例作文 党政领导问责的实施条例有哪些文案:
党中央公布实施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两个《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党中央加强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严明党的纪律、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坚决惩治和预防腐败的重大举措,在党的建设史上具有十分重要的里程碑意义。在这里,我就学习和领会\"两个条例\"精神实质的情况,谈几点自己的认识和体会:
一、对\"两个条例\"的内容及其实施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理解和认识
江泽民同志在《论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中指出:推进党的作风建设,核心是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我们党的最大政治优势是密切联系群众,党执政后的最大危险是脱离群众。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把实现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这两个《条例》的实施,是理论实践发展的重要成果,是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过程中保持我党先进性、领导性的必然。两个《条例》坚持了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体现了党内民主,加强了党内监督,保障了党的权益和先进性。两个条例作为党内的配套措施,内容上是互相补充、互相配合的,总的共同点就是要贯彻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我们党的法规和制度建设,又各有特点、各有侧重。党内监督条例是根据中国共产党的党章制定的,依据是按照党章,侧重于事前监督,监督对象是各级领导机关、领导干部和各级领导班子的主要负责人;纪律处分条例是按照党章和宪法法律结合党的建设的实际来制定的,侧重于事后的处理,适用范围主要是违犯党纪,应该受到纪律追究的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
1、对《党内监督条例》的认识
党内制定一个党内监督的规范性文件,是党的建设的迫切需要,也是党内外强烈的呼声。党的十届四中全会做出了加强党的建设的重大问题、提高完善党内监督和制定党内监督条例的决定。党内监督条例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党的建设、领导机制和执政方式有了新的进展的情况下,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和深化党的执政效率的历史性和必然性的产物。首先,制定这个条例是全面推进党建工作的需要。十六大精神指出,要把我们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有机结合起来,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这个条例的制定,表明我们党在制度建设上有了新的进展和新的成果。其次,制定这个条例是我们严肃党的纪律、强化监督制约体制的需要。在我们党的建设中,要提高全党的整体素质,要规范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领导行为,要保持党的先进性,最重要的一条就是要实现党的自觉性和组织的监督制约相统一,要在全党提高自身自觉性的基础上,依法治党。第三,制定党内监督条例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的迫切需要。目前,我们党内党风建设和廉政建设的形势还很严峻,党风不正和腐败现象的蔓延,原因不外乎体制上的弊端、监督不力和纪律松弛这些方面。这个文件的出台,是我们党风建设的需要,是制度建设的需要,是反腐倡廉的需要。
《条例》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充分反映了全党意愿,集中了全党智慧,把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转化为具体规定,对于发展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对于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对于保持党的先进性、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是抓基础,以大力发展党内民主推进党内监督。
以党内民主为主线,自始至终贯彻民主原则,是《条例》的一个重要特点。从实践看,党内民主状况如何,直接影响和制约着党内监督工作的水平。因此,《条例》把发展党内民主作为加强党内监督的基础,贯彻到党内监督的各个方面,抓住了党内监督的实质。
一要大力推进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条例规定\"凡属方针政策性的大事,凡属全局性的问题,凡属重要干部的推荐、任免和奖惩,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的各级领导班子决定重要事项,应当进行表决\",等等。这些规定,对于扩大党内民主,推进党内监督,从决策和执行环节加强对权力的监督,防止和克服消极腐败现象,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二要切实保障各级党组织和党员的民主权利。条例除赋予党员在党内监督中五个方面的责任和权利外,还规定,领导干部在述职述廉后,要接受党员干部的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党员在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后,有权了解本人所提意见和建议的处理结果。三要把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有机结合起来。条例在监督制度的设计上,着眼于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相结合,设立了\"信访处理\"制度和\"舆论监督\"制度,特别是把舆论监督放在党内法规的层面上作出规定,这在党的历史上是第一次。
二是抓制度,实现党内监督的制度化、规范化。
突出制度建设在党内监督中的核心作用,是《条例》的另一个重要特点。《条例》在总结近几年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通过充实、完善和创新,设立了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等10项制度。贯彻落实《条例》,关键是把条例规定的各项制度落实好、执行好。
一要在抓落实上下工夫。二要在抓规范上求质量。条例规定的10项制度中,很多制度是对现有办法和经验作了系统的归纳后,进而上升到党内法规的层次,与过去的做法相比有很多新的要求,需要进一步规范。三要在探索中求提高。条例规定的一些制度如何在实践中真正发挥好作用,特别是党的代表大会代表在闭会期间,如何按照有关规定对其选举产生的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及其成员进行监督,还需要进一步探索。
三是抓责任,确保党内监督落到实处。
强调责任追究,确保各监督主体履职到位,也是《条例》的一个重要特点。条例专门设立了一章\"监督保障\",同时,条例还在\"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询问和质询\"、\"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等制度中,强调了责任追究问题。这对实施党内监督提供了纪律保证。
一要强化各级党委的领导责任。各级党委要按照条例的规定和要求,切实负起领导责任,及时根据中央关于加强党内监。
党政领导问责的实施条例作文 党政领导问责的实施条例有哪些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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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 和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于2003年12月31日发布实行。下面谈谈我学习后的一些认识。 lt;?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gt;通过认真阅读文本和听取省学习报告会,我深深地体会到,两个 条例 的颁布,是加强党的建设和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要举措,是党内政治生活的一件大事。 监督条例 和 处分条例 是姊妹篇,前者着重于预防,后者着重与处罚。两个 条例 都出现了许多创新和亮点。在 监督条例 中,首先,正式确立各级纪委为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纪委作为同级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两个委员会之一,不能等同于同级党委的一个工作部门,而是实施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有些人以前有模糊认识,一个原因是纪委的监督地位规定不清。按照监督条例规定,纪委在党委统一领导下,专司党内监督的权力。从领导关系而言,中央纪委在中央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地方纪委和基层纪委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从职责划分而言,纪委作为党内监督专门机关,在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乃至查处违纪犯罪案件上有相对独立性。其次,明确提出党内监督的重点,是各级领导机关、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的主要负责人。权力的架构是个“金字塔”,对权力的监督则应呈“倒金字塔”。权力有多大,对其监督的力也应有多大。如同汽车一样,动力越大,制动功能就越要强大,否则必然出事。将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列为监督的重点,既是制约和预防,更是对他们的关心和爱护。写到这里,我不禁想起了河北“程维高案件”,从1995年起,在石家庄建委工作的科级干部郭光允就开始写匿名信,举报原河北省委书记程维高的违纪和腐败问题。但他却因此被开除党籍,并在劳教所里度过两年时光。郭光允现在疾病缠身,除了高血压、糖尿病和冠心病外,还有严重的胃病。这些病都和郭光允长期举报而受迫害有关。在这个案件中,如果程维高当时受到有效的监督,如果举报人能受到有效保护,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华大地又何以会出现这样令人悲痛和心寒的惨剧?!
再次,首次规定了党代表的监督权利和责任,从而为全面深入推行党代会常任制找到了最佳切入点。按照条例规定,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除履行党员的监督责任和享有党员的监督权利外,按照有关规定对其选举产生的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及其成员行使监督权,反映所在选举单位党员的意见和建议。从而改变了过去要求党员和党代表履行义务多,而保障其行使权利少的状况,结束了各级党代表一会几天就终止其使命的历史,这对发展党内民主具有重大的意义。最后,将各地在实践中探索并总结的监督办法和经验,上升为党内法规制度。条例第三章用10节的篇幅,分别对10项监督制度进行了具体规定。其中的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述职述廉、巡视、询问和质询等,则成为制度监督的创新和亮点。比如巡视制度,既有利于解决“同体监督”软弱无力和“看得见的管不着,管得着的看不见”的问题,又有利于克服少数“一把手”腐败过程中“事前基本没有监督,事中基本难于监督,事后基本不是监督”的弊端。又如,实行述职述廉制度,可经常使领导干部明白其权力的来源,起到警示、提醒作用。
纪律处分条例 经过修订以后,内容更加全面和具体,本着“三个代表”思想与时俱进的精神,结合了新的形势,坚决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把我们党以往纪律处分方面的一些规定进一步条例化、制度化、规范化、具体化。与以往相比,我认为应该注意以下两个方面:首先,新的条例经过实践并修改以后,对违纪的界限更加清晰,违纪的定性更加准确。明确指了作为一个党员,一个党员领导干部,应该知道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不能做的,如果做了不该做的,将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纪律作为处在道德规范和法律法规之间的一种规范,应当起到拾漏补缺,弥补法律和道德之间空当的作用。在新条例中,很多条款注意了和法律法规的衔接,避免在操作中出现矛盾和抵触。如涉及到“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对失职、渎职人员的认定,都考虑的国家法律的规定,并具体明确了违反党纪后接受处分的流程以及纪律处分和法律制裁之间的界限和操作规程,使纪律处分条例在实践中有很强的操作性。其次,条例坚持了从严治党,党员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针对社会反响严重的一些违纪行为,如党员从事有偿服务、重婚、等行为,从严从重处理。但条例同时注重保护每一个普通党员的权利,强调在定性量纪上对党员的处理要定性准确、证据充实,从事实出发,办成铁案,强调在程序上保护受处分党员的民主权利,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和批准,对于扩大党内民主生活具有深远的意义。不断增强广大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纪律观念,自觉做到遵守党的纪律不动摇,执行党的纪律不走样。
初二作文
党政领导问责的实施条例作文 党政领导问责的实施条例有哪些文案:
首先通过对“两个条例”的学习,体会到“两个条例”的颁布和实施,是我党从严治党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党内政治生活的一件大事。
《党内监督条例》的颁布是中国共产党建党82年、执政54年的第一部党内监督条例,甚至还是国际共运史上的第一部党内监督条例。这是我党反腐倡廉、制度建党的一件大事,是党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也是开党内制度监督先河的重要里程碑,标志着我党党内监督从此进入规范化、制度化的新阶段。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它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依据党章和宪法,结合党的建设的实践,以党内法规的形式明确回答了党的纪律处分方面一系列重大问题,总是保证我们党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和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对维护党的章程、严肃党的纪律,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发挥了重要作用。“两个条例”的颁布和实施一方面体现了我们党以民主监督的形式,保证党的队伍的纯洁性,保证党的纪律的严肃性,另一方面通过将法律机制引入到党的队伍建设中,使执政党的地位得到进一步巩固和加强。
其次通过学习使我们看到,《党内监督条例》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它充分反映了全党意愿,集中了全党智慧,把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转化为具体规定。《党内监督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对于发展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对于提高我们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增强党员和领导干部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对于保持党的先进性、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我们要通过不断的学习,全面、准确地理解和把握《条例》的精神实质,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思想素质,提升自己的判断能力和思想觉悟,做一名廉洁自律的党员。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关于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方面的一部重要的党内法规,它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有力武器,是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重要条件,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得以实现的重要保证,对于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密切党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党从其诞生之日起,对党的纪律建设一直非常重视,历次党章都对党的纪律作出了明确规定。我们党作为一个有着6600多万党员的大党,没有严明的纪律作保证,就会失去战斗力,成为一盘散沙;全党纪律严明,朝气蓬勃,就能无往而不胜。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党面临着长期执政和改革开放的双重考验,需要认真解决好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两大历史性课题,在这样的形势下,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显得更为重要。坚定自己的立场,进一步增强组织纪律观念,自觉做到遵守党的纪律不动摇,执行党的纪律不走样。
作为一名普通共产党员通过对“两个条例”的学习,使我对“两个条例”的认识有所提高,深刻感受到学习“两个条例”是新时期党员教育的重要内容,也是学习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继续,因此我要根据“两个条例”的规定和要求加强自我约束,自学遵守“两个条例”,能够正确运用“两个条例”约束自己,把自己的言行举止规范到“两个条例”之中,为党、为社会做好自己的工作,贡献自己一份力量。
结语:无论是在学校还是在社会中,大家都写过作文,肯定对各类作文都很熟悉吧,通过作文可以把我们那些零零散散的思想,聚集在一块。那么你有了解过《党政领导问责的实施条例》作文吗?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党政领导问责的实施条例》,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党政领导问责的实施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