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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剑锋经纪公司作文 保剑锋经纪人文案:
保剑锋
保剑锋个人资料
英文名:JeffBao
性别:男
血型:B型
生日:1975年11月3日
民族:蒙古族
蒙古族名字:巴音其格勒(意思为“吉祥如意”)
星座:天蝎座
籍贯:江苏南通
现居:上海
身高:180cm
体重:68kg
语言:普通话、上海话、英文、广东话
兴趣专长:骑马、各项球类运动
配偶:何珈好
※话剧作品※
1997:年《马》(又名《艾库斯》)饰马
1998年《阴谋与爱情》饰费迪南上校
《安提歌涅》饰卫兵劳拉
※电视作品※
1996年《真空爱情记录》饰萧露煜
1997年《省港人家》饰陈海滨
1998年《人子》饰骆驼
1998年《田教授家的二十八个保姆》饰田思文
1998年《珍珠塔传说》(又名《珍珠塔新传》)饰方卿
2000年《欲望》饰安达
2000年《情怨两代人》饰武晓昭
2000年《酒结良缘》饰陈小二
2000年《南北一家亲》饰汪乃海
2001年《紫色档案》饰太子
2001年《锵锵儿女到江湖》饰苏灿
2001年《吕布与貂蝉》饰刘备
2002年《越活越精彩》饰丁勇
2002年《愤怒的蝴蝶》饰俊二
2002年《真情告别》饰程子聪
2002年《十八岁的天空》饰古越涛
2003年《永乐英雄儿女》饰冯天赐
2003年《青天衙门》饰康熙帝
2003年《至尊红颜》饰唐高宗李治
2004年《起跑天堂》饰尹振风和杨宽
2004年《秦王李世民》饰魏征
2004年《杨门虎将》饰杨延德(杨五郎)
2004年《断肠剑》(《盲侠金鱼飞天猪》)饰朱仲贤(飞天猪)
2004年《天国之吻》医生(友情出演)
2005年《南洋泪》饰陆子钟
2005年《樱桃正红》饰时亦飞
2005年《青天衙门2》饰康熙帝
2005年《福禄寿三星报喜》饰欧阳啸天
2005年《雪域迷城》饰那迦罗
2006年《薛仁贵传奇》饰薛仁贵
2006年《爱就爱了》饰刘兴东
2006年《出租女友》饰林舟
2006年《又见一帘幽梦》饰楚濂
2006年《超级男女》饰方正
2006年《小城往事》饰白进来
2007年《绣娘兰馨》客串光绪帝(友情出演)
2007年《可怜天下父母心》饰夏祖林
2007年《爱无悔》(原名《江南第一店》)饰罗仁豪(友情出演)
2007年《大珍珠(犁花泪)》饰夏沐霖
2007年《司徒空探案》客串书生(友情出演)
2007年《蓝色档案》饰赵康(友情出演)
2008年《善良背后》饰高建军
2008年《我是一棵小草》饰刘水
2008年《红莓花儿开》饰沈岩
2008年《向周星驰致敬先》饰孙尚香(友情出演)
2009年《玉王》饰夏文轩
※电影作品※
1996中国国内首部偶像剧《真空爱情记录》,饰演“萧露煜”。
1997广州电视台时装剧《省港人家》,饰演“陈海滨”。
1998北京电视台电视剧《人子》,饰演\"骆驼\"。该剧获得中国“五个一”工程奖
1998时装剧《田教授家的二十八个保姆》,饰演“田思文”。与台湾知名演员李立群搭档演出
1998古装剧《珍珠塔传说》(又名《珍珠塔新传》),饰演“方卿”。与香港知名演员李婉华搭档演出。
1998年《美丽新世界》
2000北京中北电视艺术中心时装剧《欲望》,饰演“安达”。
2000南京有线电视台时装剧《情怨两代人》,饰演“武晓昭”。与知名演员奚美娟共同演出。
2000古装喜剧《酒结良缘》,饰演“陈小二”。
2000嘉禾影业时装喜剧《南北一家亲》(尚未播出),饰演“汪乃海”。与知名演员梅婷搭档演出。
2001侦探推理剧《紫色档案》,饰演“太子”。与香港知名演员吴启华、曾江共同演出。
2001民初喜剧《锵锵儿女到江湖》,饰演“苏灿”。与大陆当红偶像胡兵、青春玉女黄奕搭档演出。
2001古装剧《吕布与貂婵》,饰演“刘备”。陈凯歌监制,与大陆知名演员黄磊、陈红共同演出。
2002东方电视频道剧《越活越精彩》,饰演“丁勇”。
2002时装悬疑剧《愤怒的蝴蝶》(拍摄中),饰演日本杀手“俊二”。与知名演员吴启华、孟广美共同演出。
2002时装偶像剧《真情告别》(拍摄中),饰演编辑“陈子聪”。与大陆当红偶像胡兵、瞿颖共同演出。
2002拍摄偶像剧《十八岁的天空》,此片可以说是中国版的《麻辣教师》。在剧中他饰演“男一号”。
2009年古装戏《薛仁贵》饰薛仁贵
※广告代言※
2002年“和酒”电视、平面广告
2002年代言“超日”品牌鞋
2004年“和酒”电视、平面广告
2005年利乐公司回收环保形象大使
2006年“瑞迪高登”男装形象大使
2007年“圣峰超清牙膏”电视广告
2008年“飘影原生态洗发露”电视、平面广告
2008年“圣峰冰茶牙膏”电视广告
2008年代言“超日”品牌鞋
2009年“圣峰亮齿白牙膏”电视广告
※歌曲专辑※
2002年《十八岁的天空》片尾曲“向日葵的花季”(上海音像公司发行)
2006年个人专辑:
唱片名:简单的一天
介绍:清新优质新男声联手出击超猛碟推荐曲:《简单的一天》清新的城市民谣风,刷新自己心情的推荐佳作《单练》跟自己赛跑的心情,寂寞却坚定的意志,难得的励志好歌《狼狈》抒情摇滚的情歌,完全体会保剑锋的觉悟演出
歌手:李智楠保剑锋
语种:国语
出版时间:2006-01-20
出版公司:华特唱片
风格流派:China-Pop
歌曲:
《单练》歌手:保剑锋
《简单的一天》歌手:保剑锋李智楠
《狼狈》歌手:保剑锋
《一个人的寂寞》歌手:李智楠
《0.1的距离》歌手:保剑锋
《来不及爱你》歌手:保剑锋
《狼狈》歌手:保剑锋
《起跑天堂》歌手:保剑锋李智楠高仁
《寂寞》歌手:保剑锋
《习惯有你》歌手:保剑锋隋俊波
《天堂》歌手:保剑锋
《狼狈Ⅱ》歌手:保剑锋
《梦想》歌手:保剑锋
《红色石头》歌手:李智楠
2007年,为电视剧《可怜天下父母心》演唱主题曲
2008年,发布EP新专辑《万人迷》
介绍:《万人迷》是一首偏韩式舞曲风格,节奏感利落、编曲时尚绚丽的快歌、让人一听就能产生蠢蠢欲动、跃跃欲试的活力,及畅快心情。
《万人迷》的歌词所要表达的是一种迷倒众生、所向披靡,令人无法抗拒的明星魅力。而这样的魅力来自于勇敢创新、特里独群、奉献热情、真实面向自我…..等性格特质。
因此《万人迷》不仅不是浮华虚荣,而是一种值得追求的境界。
收录新歌:《万人迷》
《相信我可以》
《真爱的诺言》
《爱奇迹》
※获奖记录※
BQ2007年度红人榜-最佳荧屏拍档(保剑锋&秦岚)
BQ2006年度红人榜-年度优质偶像
保剑锋经纪公司作文 保剑锋经纪人文案:
近日,中国广告协会在品牌代言人行为规范与社会责任论坛上,将他主演的10部药品MV,作为药广告影帝的代表作,予以公开表扬。
相声演员侯耀华火了。记得上一次这么火,还是18年前他和李冬宝、戈玲在《人间指南》杂志编辑部共事时,那时他的名字叫余德利。他们在《编辑部的故事》里,用调侃、讽刺、戏谑和连珠妙语解读的大千世界、人间百态,成为一个时代的经典。
这次可是不一样了,余德利经过18年的蛰伏后,华丽转身,成为中国药广告影帝,被中国广告协会邀请走红地毯。这10部药品MV戏路很宽,既有胶囊,又有口服液;既有降压仪,又有降压片。在10部大片中,侯先生功力非凡,辗转腾挪于药罐子之间,屡病屡愈,终则百病不侵,说侯先生是药罐子里的李连杰毫不为过。
这些药品MV占据了多家电视台的午夜黄金档。
喜闻自己成影帝,见惯了大场面的侯先生谦虚地表示,对自己主演的这10部片子没有多大的印象。他询问这些广告的截屏是否为健康节目,自己只在半年多之前在一些健康节目中做过主持人。但不会真正代言这类产品,不排除节目截屏后被当成广告播出的可能。
只是,侯耀华对自己主演的作品,怎么可能没有多大的印象呢?看来,一定是这类经典片子演得实在太多了,让侯先生一部一部去回忆,也太难为他了,回忆的力气活儿就由广告协会他们来干了。
侯影帝在现场视频连线中,从药罐子里探出脑袋:感谢CCTV、MTV,感谢给我文艺细胞的父亲侯宝林先生,感谢在天堂里的我亲爱的弟弟侯耀文,感谢现场的观众,我尤其要感谢中国广告协会。常言说,不广不告不热闹,又广又告哈哈笑,你们这次为我广而告之,我怎能不由衷地表示感谢?我这个药广告影帝称号,不只是属于我个人的,我愿与蚁力神的主演赵本山先生、盖中盖口服液的主演濮存昕先生、藏秘排油茶的主演郭德纲先生、玖玖理疗裤的主演笑林先生、眼保姆的主演文清小姐共同分享我的喜悦,这座沉甸甸的奖杯是属于我的,也是属于他们的。(现场掌声)
(现场,药广告影后《家有儿女》中扮演姥姥的孙桂田举起奖杯,冲笑林、文清等众多大腕挥挥手)我的药广告影后奖杯也是属于你们的!(现场再次响起掌声)
说到这里,侯先生跪下了:我们也曾遭到过非议,有人说,我们这么拼命地拍片子,是缺钱,这是对我们的恶搞!(现场响起最热烈的掌声)
(侯先生语气哽咽)我家产过亿,我是缺钱吗?我缺,我缺什么呢?你们不缺的人是不会理解的。在这个问题上,自然是谁缺谁知道!(现场再次响起最热烈的掌声)
保剑锋经纪公司作文 保剑锋经纪人文案:
2009德勤税务精英挑战赛案例分析参考解析
关于机构、场所\/常设机构的风险分析
这一风险的前提,是B公司和Z公司被视为中国的非居民企业。
风险成因:
康茂在境内的雇员,如果作为Z公司或B公司的董事代表Z公司或B公司在境内签订合同(比如Z公司对B公司的投资事项,或B公司与A公司的投资协议和其它调整公司和股东之间关系的文件),或者代表Z公司或B公司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就可能被判定为Z公司\/或B公司的营业代理人,从而使Z公司或B公司被认为在中国有机构、场所。
关于机构、场所的分析
法规依据:
《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现有法规中缺乏对这种风险具体判断的依据。一方
面,“生产经营活动”一词没有定义,不清楚纯投资行为是否成为生产经营;另一方面,是否独立代理人可以不算作可构成机构场所的营业代理人,也不清晰。(国税函[2009]47号说明,QFII在国内得到的收入,可以按照在中国境内没有机构、场所征税。QFII投资于境内上市企业,与B公司在境内投资,有一定可比性;QFII在国内的托管人等,商法上应该归类为独立代理人。)
构成机构、场所的后果(国内法)
如果Z公司B公司被认定为在国内有机构、场所,就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按净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对康茂和星凯最重要的影响是,如果直接出让A公司的股权,B公司获取的资本利得(肯定是来源于境内的所得)可能需要按25%的税率缴税,而不是按10%的税率缴预提税。这里法律上不确定的因素是,当机构、场所是以营业代理人的方式出现时,什么是机构、场所“取得所得”需要推敲。是否需要适用、如何适用税法第三条和实施条例第八条关于“实际联系”的规则,并不明确。
另外,如果A公司向B公司派息,这样的所得是否应被判定为B公司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也不完全确定。如果是,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可能适用。这也许意味着,A公司向B公司派息,B公司可以免税,而B公司将此金额汇出境外再派息时,这笔B公司的股息就不算作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了。
关于常设机构的分析
法规依据:
B公司是在香港设立,有可能享受《内地和香港双重征税安排》中香港居民的待遇,须进一步分析考察其是否在协定法下可以得到有利的待遇。Z公司为维京群岛公司,无缘协定法保护。
在协定法适用时,B公司获得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如何征税,取决于其在中国是否有常设机构。这一判断主要依赖于《双重征税安排》第五条,比如:在康茂兼任职位的B公司的董事、雇员在境内的工作场所,是否会构成B公司的管理场所或办事处(第五条第二款,国税函[2007]403号四(一))?这些人士在针对B公司对A公司这一投资项目发生的劳务活动,包括咨询劳务,在任何十二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一百八十三天是否会构成常设机构(第五条第三款)?这些人士代表B签订合同,是否会构成第五条第五款中描述的常设机构?这些问题的回答,主要取决于参与B公司管理的康茂境内雇员扮演什么样的角色。如果康茂的境外雇员出任B公司董事会,任何合同和协议都在境外签署,而境内雇员只作《双重征税安排》第五条第四款所说的准备或辅助性质的工作,那么也许可以规避常设机构的构成。这里需要进一步参照的,是国税函(1999)607号和国税发[2006]35号对“准备或辅助性质的工作”的进一步解释。另外,这些雇员长期在国内,身兼数职(包括国内企业的职位),
实务中很难用“183天”的界定来保护B公司。
国内法与协定法的关系
对这一问题的正确判断影响整个答题。关于协定法适用的一个国际原则(有时在协定中明文表达,多数是潜在的理解),是协定法适用不应该剥夺纳税人在国内法享有的权利。也就是说,协定法和国内法同样可以适用时,应适用对纳税人更有利的条款。由于国内法对于机构场所的规定过于模糊,其排除B在中国构成机构、场所这一可能的可靠性小于协定法排除B在中国构成常设机构这一可能的可靠性。但就此问题,国内法和协定法都需要考虑。
Z公司和B公司在中国没有机构、场所或常设机构(也不构成中国居民企业)时投资回报和退出的税务分析
假设《双重征税安排》可以适用于A和B,那么根据《双重征税安排》第10条,股息可以按5%而非国内法10%的税率征税。由于持股比例超过25%,B转让A的股权允许在中国征税,税率为国内法规定的10%。如果转让B的股权,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7条关于所得来源地的一般性规则,不应该产生中国境内的所得。
B公司构成常设机构的后果(协定法)
如果B公司被认定为在国内有《双重征税安排》所指的常设机构,其后果与被判定为在境内有机构、场所的后果相似,但法律依据有所不同,主要牵扯到:《双重征税安排》第七条第十条第五款和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与B公司将获得的A公司股息汇出境外免税相关)。
防范建议:
如果康茂的境外雇员出任Z公司和B公司董事会,任何合同和协议都在境外签署,而境内雇员只寻找项目,从事各项联络、准备、咨询的工作,那么也许可能规避机构、场所的构成。这里可间接参考国税发[1996]165号对代表机构不予征税业务活动的规定,但其可适用性甚至有效性都可质疑。
如果由康茂的境外雇员出任B公司董事会,任何合同和协议都在境外签署,而境内雇员只作《双重征税安排》第五条第四款所说的准备或辅助性质的工作,那么也许可以规避常设机构的构成。这里需要进一步参照的,是国税函[1999]607号和国税发[2006]35号对“准备或辅助性质的工作”的进一步解释。
关于实际管理机构的风险分析
风险成因:
这一风险涉及Z公司和B公司被视为居民企业的可能性,所以与上一风险是相互排斥的。Z公司和B公司被认定其“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在境内,就可能成为境外注册的中国居民企业。由于Z公司的主要资产是对B公司的投资,其“生产经营”主要是对B公司实行股东权利和义务。同样,B公司的主要财产就是A公司的股权,其“生产经营”主要是对A公司实行股东的权利和义务。所以需要对Z公司和B公司这方面的“全面管理和控制”是否在境内做出判断。
法规依据和分析:
国税发[2009]82号有可能被适用在B公司和Z公司身上。不确定的原因是,82号文只适用于“境外中资企
业”,而“境外中资企业是指由中国境内的企业或企业集团作为主要控股投资者,在境外依据外国(地区)法律注册成立的企业。”康茂仅间接持有B公司60%的股权,所以B公司是否为“由中国境内的企业或企业集团作为主要控股投资者”的公司不明确。如果国税发[2009]82号可适用于B公司,那么按照其第二条规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判定其为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居民企业(以下称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
(一)企业负责实施日常生产经营管理运作的高层管理人员及其高层管理部门履行职责的场所主要位于中国境内;
(二)企业的财务决策(如借款、放款、融资、财务风险管理等)和人事决策(如任命、解聘和薪酬等)由位于中国境内的机构或人员决定,或需要得到位于中国境内的机构或人员批准;
(三)企业的主要财产、会计账簿、公司印章、董事会和股东会议纪要档案等位于或存放于中国境内;
(四)企业1\/2(含1\/2)以上有投票权的董事或高层管理人员经常居住于中国境内。”根据案例中提供的事实,康茂以往的操作方式(比如对Z公司的人员设臵),很可能导致同时符合了以上条件。即使可以通过一定筹划使B公司不满足以上条件之一(如企业的会计账簿、和股东会议纪要档案存放于中国境外),但一方面需要康茂有可靠的内部管理机制能够实现这些筹划建议,另一方面也可能不足以规避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即使82号文不能被适用在B公司身上,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认定的标准,也不应因股东身份的不同而不同,所以82号文应有较强的参照性。
协定法关于居民身份的规定、与国内法的关系
根据《双重征税安排》第4(2)(ii)条,B公司拥有香港居民身份。但是,如果实际管理机构在大陆,按照第4(3)条,会被认定为大陆的居民。第4(3)条并没有明确,实际管理机构是在香港还是在大陆,根据双方中哪一方的法律确定。
在境内存在实际管理机构的后果
如果Z公司和B公司都被认定为在国内有实际管理机构,按照税法第二条的规定就成为中国居民企业。这意味着:
1)Z公司和B公司的除国内股息之外的全部所得――包括B公司转让A公司的股权,或Z公司转让B公司的股权获得的资本利得――都要按25%的税率纳税;
2)A公司向B公司派发股息,B公司向Z公司派股息,以及Z公司向康茂发红利均会被视同境内企业派发股息红利,免征所得税;
3)如果B公司被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应该可以适用居民企业之间派息免税(税法第26条)的规定。B公司派息给X公司(非居民企业),按照国税发[2009]82号的规定,X公司作为非居民企业股东需要负担10%的预提税:即使企业注册在境外(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讲“所在地”在中国境外),但如果是中国的居民企业,其股息也可以被判定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4)按照同样的逻辑,如果X出让B的股权,获取的资本利得也可能被认定为“所在地”在中国的企业权益被转让发生的所得,即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要被征收10%的预提所得税。相反,如果B是非居民企业,一般情况下其股权被转让,不会形成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综上所述,B公司无论是在中国被判定为有机构、场所还是有实际管理机构,都可能给康茂、星凯的投资退出带来更高的税收成本。另外,B公司需要在境内注册、申报纳税。
防范措施:
按照82号文,只要争取在四个条件中有一条不符合,就有可能破解“实际经营管理地”和“居民企业”的风险。
其它架构
下面一种方案仅供参考:
如附图所示,由康茂和星凯分别设立的境外公司作为A公司的股东。比如,康茂境外子公司Z可以设立一个全外),但一方面需要康茂有可靠的内部管理机制能够实现这些筹划建议,另一方面也可能不足以规避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即使82号文不能被适用在B公司身上,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认定的标准,也不应因股东身份的不同而不同,所以82号文应有较强的参照性。协定法关于居民身份的规定、与国内法的关系根据《双重征税安排》第4(2)(ii)条,B公司拥有香港居民身份。但是,如果实际管理机构在大陆,按照第4(3)条,会被认定为大陆的居民。第4(3)条并没有明确,实际管理机构是在香港还是在大陆,根据双方中哪一方的法律确定。在境内存在实际管理机构的后果如果Z公司和B公司都被认定为在国内有实际管理机构,按照税法第二条的规定就成为中国居民企业。这意味着:
1)Z公司和B公司的除国内股息之外的全部所得――包括B公司转让A公司的股权,或Z公司转让B公司的股权获得的资本利得――都要按25%的税率纳税;
2)A公司向B公司派发股息,B公司向Z公司派股息,以及Z公司向康茂发红利均会被视同境内企业派发股息红利,免征所得税;
3)如果B公司被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应该可以适用居民企业之间派息免税(税法第26条)的规定。
法规依据和分析:
国税发[2009]82号有可能被适用在B公司和Z公司身上。不确定的原因是,82号文只适用于“境外中资企业”,而“境外中资企业是指由中国境内的企业或企业集团作为主要控股投资者,在境外依据外国(地区)法律注册成立的企业。”康茂仅间接持有B公司60%的股权,所以B公司是否为“由中国境内的企业或企业集团作为主要控股投资者”的公司不明确。如果国税发[2009]82号可适用于B公司,那么按照其第二条规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判定其为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居民企业(以下称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
(一)企业负责实施日常生产经营管理运作的高层管理人员及其高层管理部门履行职责的场所主要位于中国境内;
(二)企业的财务决策(如借款、放款、融资、财务风险管理等)和人事决策(如任命、解聘和薪酬等)由位于中国境内的机构或人员决定,或需要得到位于中国境内的机构或人员批准;
(三)企业的主要财产、会计账簿、公司印章、董事会和股东会议纪要档案等位于或存放于中国境内;
(四)企业1\/2(含1\/2)以上有投票权的董事或高层管理人员经常居住于中国境内。”
根据案例中提供的事实,康茂以往的操作方式(比如对Z公司的人员设臵),很可能导致同时符合了以上条件。即使可以通过一定筹划使B公司不满足以上条件之一(如企业的会计账簿、和股东会议纪要档案存放于中国境资境外子公司K,而K公司持有A公司60%的股权;A公司的另外40%的股权,可以由星凯的下属X公司持有。这样A公司的董事,分别由K和Z派出。
这一方案有以下特点:首先将上述两种康茂雇员在境内的活动带来的风险分割开来,减少星凯需要承担的部分。星凯可以尽量保障康茂雇员不成为X公司的营业代理人,使得X公司不被判定在中国境内有机构、场所。另外,既然星凯是X公司的100%股东,也可以正当的不安排或减少康茂雇员对X公司实行实际管理,规避X公司被认为是居民企业的风险。
另外,此架构给康茂提供了一种可能,即按照国税发[2009]82号的规定,申请将K公司或Z公司或两者都当作非境内政策居民企业处理。这样从A到K到Z到康茂的派息都可被认定为居民企业之间的派息免税。
保剑锋经纪公司作文 保剑锋经纪人文案:
杭州妈咪宝贝母婴服务模拟有限公司
团队成员10名
总经理:李妙益
总经理助理:陈雅茜
市场部:总监:徐奕
助理:周敏敏
助理:俞陈瑾
财务部:总监:潘燕倩
助理:毕梦倩
培训部:部长:吕娜
助理:钱洁园
行政部:总监:姚敬琪
团队成员寄语(大家就自己的感想,结合自己的身份来谈哦~):
团队文化:
结语:《保剑锋经纪公司》怎么写呢?其实习作不仅仅是引导学生利用身边的素材学习写作知识的过程,同时更是是引导学生关注生活、关心自然的一种手段。今天小编给大家整理了《保剑锋经纪公司》供大家参考,我们一起来看看《保剑锋经纪公司》作文应该怎么写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