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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欢杀人案事件材料作文 于欢案案件文案

2023-03-18 综合文案 类别:材料 12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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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欢杀人案事件材料作文  于欢案案件文案

于欢杀人案事件材料作文 于欢案案件文案:

山东聊城刺死辱母者案,因为杀死极端侮辱自己母亲的讨债人,被判无期徒刑,这一判决在社会舆论当中引起轩然大波和公众愤怒。这件算是典型推动中国法律不断完善,不断与人伦、道德想融合的重要事件。我们一起来关注。
事情起因
22岁的于欢,母亲苏银霞,因经营工厂资金周转困难而向某地产公司老板吴学占借款,前后累计借款135万元,约定月息10%。此后陆续归还现金184万,以及一套价值70万的房屋抵债,还剩大约17万余款实在没有资金归还。因此,苏银霞遭受到暴力催债。
10多人的催债队伍多次骚扰苏银霞的工厂,辱骂、殴打等长达1小时凌辱。案发前一天,吴学占在她的已抵押的房子里,指使手下拉屎,然后将苏银霞按进马桶里,要求还钱。当日下午,苏银霞四次拨打110和市长热线,但并没有得到帮助。
次日,催债的手段升级,苏银霞和儿子于欢被带到公司接待室,其间,催债人员用不堪入耳的羞辱性话语辱骂苏银霞,并脱下于欢的鞋子捂在他母亲嘴上;甚至故意将烟灰弹到苏银霞的胸口。催债人员杜志浩甚至脱下裤子,侮辱苏银霞,令于欢濒临崩溃,混乱中,于欢从接待室摸到一把水果刀乱捅,致使杜志浩等4人受伤。
杜志浩被刺时间2016年4月4日22点之后,后因失血性休克至次日2时死亡。
一个急救医生从专业角度分析,杜志浩对自己伤情处置的每一步都是错误的,简直是一步步走向死亡。
杜志浩被刺伤后,离开源大工贸,捂着肚子走出来,他自行驾车前往冠县人民医院,而且车上还有其他被刺伤的人。其实,事发地 4km 范围内有一个中医院,以及较多的门诊部及卫生室。事发地距离杜志浩自行选择的医院,距离在 7.4km 左右。
急诊科医生看来,此时的杜志浩,最重要的是减少活动程度,以避免出血加重。而自行开车前往,明显是冒险。而从杜志浩可以对话、驾车等行为,可以反推,他的神志清楚,协调能力未丧失,脑部供血没有问题,收缩压至少应在 80 mmHg 以上,可以保证脑组织供血。
报道中表示,杜志浩还因琐事在医院门口跟人发生争执。其实,腹部外伤失血患者,不论是等 120 出诊,还是到院就诊,必须争分夺秒,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病情进展速度,补充一定的血容量,帮助维持血压和心率。
不论出于什么原因,杜志浩与人发生争执,都造成了耽误就诊时间、血压进一步增高、心情激动的后果,而这些又都会加重破口进展,使局部出血加重。这些都是他自己造成的。
首先,杜志浩这种外伤性出血患者,早期会由于人体的代偿反应,能坚持一段时间。而一旦出现病情进展,血压明显下降并无法维持,心跳停止,医生基本已经无力回天了。这种时候的心肺复苏是没用的。
另外,对于失血性休克急需的输血,即使在三甲医院,完成抽血、化验、交叉配血等一套准备,在一切顺利的前提下,1 小时已经是最快的了,他们医院已做到 15 分钟紧急输血。
法院判决及理由
山东法院判决被告人于欢无期徒刑,被告人属于故意伤害、不属于正当防卫,这不仅是是22岁于欢的判决,也是对所有同情当事人和目前网民的整体一边倒舆论的全盘否定和对社会公众的“判决”。
自己至亲遭此大辱,我们的文化观念体系,决定了刺死辱母者在道德评价序列中的优越性,然而现实的司法实践从结果上否定了这层优越性,对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于于欢故意伤害的无期徒刑的定性判决,一审判决的“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是判决中的关键词,法院认为于欢母子生命健康权被侵犯的危险性较小,所以杀人防人不足以被认定为正当防卫的。这是法院的解释。

于欢杀人案事件材料作文 于欢案案件文案:

山东女企业家苏某曾向涉黑地产老板吴学占借高利贷135万(月息10%),在偿还184万元现金和一套价值70万元的房产后,仍剩17万未还清。
2016年4月,吴学占指使杜志浩等人催债,在苏某家中以及公司极尽侮辱之能事,甚至控制苏某与其儿子于欢人身自由。
在外人报警且警察出警到场仍无法阻止事态发展后,于欢从接待室找出水果刀,捅向催债者,杜志浩死亡,其他三人受伤。
2017年2月17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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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故意伤害,还是正当防卫,是本案最大的法律争议。
法院认为,于欢面对众多讨债人长时间纠缠,不能正确处理冲突,持尖刀捅刺多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害人存在过错,且于欢能如实供述,对其判处无期徒刑。
为何不认定正当防卫,法院的解释是,虽然当时于欢人身自由受限,也遭到对方侮辱和辱骂,但对方未有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已经出警的情况下,被告人于欢及其母亲的生命健康权被侵犯的危险性较小,“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
“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是法律上的专门表达,理论上称“防卫正当时”,通俗解释就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因为只有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才存在实施防卫措施的必要性。如果不法侵害尚未开始或者已经结束而进行所谓的防卫,就成立“事先防卫”和“事后防卫”,属于“于防卫不适时”,不具有正当性。
面对法院的判决,有学者发现了一个吊诡的细节,法院既然认定于欢的人身自由受到非法限制,而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即是“非法拘禁”的违法犯罪行为,该行为是典型的持续犯,从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开始到解除这种限制为止,整个期间都属于“不法侵害正在进行”。这相当于承认了正当防卫的前提是存在的。
另一种观点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某种程度上也属情理之中。一方面,于欢的行为造成了一死三伤,存在法律上认定的社会危害性,且影响重大;另一方面,杜志浩的行为,没有造成于欢和苏银霞的人身危险,即没有“防卫的紧迫性”。
不过,这样的解释,显然不能服众。
在大众的认知中,这种不法伤害从一开始就是存在的,杜志浩们限制了于欢和母亲的人身自由,辱骂,抽耳光,向他们播放黄色录像,用男性生殖器当着儿子的肆意凌辱母亲。这不但是对生命健康权的剥夺,更是对人格尊严的挑衅。
于是,民众支持于欢拿起水果刀,特别是在警察介入无果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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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6年4月14日之前,22岁的于欢还是一个在长辈眼中老实内向的孩子。他的姑姑于秀荣说她很少见孩子着急过,“可懂事,可听话,有时候我都说他傻,怎么遇到事不着急呢?”
2016年4月14日,于欢急了。
母亲苏银霞开的公司因向山东省冠县当地地产公司老板吴学占借款135万元,月息10%。在支付本息184万和一套价值70万的房产后,仍无法还清欠款。催债人已来厂子闹过多次,在厂门口拿大锅烧水、把东西扔的满地都是。
4月14日当天,以杜志浩为首的11名催债人再次上门,在辱骂、抽耳光、往胸口弹烟灰、用鞋子捂嘴之后,杜志浩当着于欢的面脱下了裤子,用极端的方式侮辱了苏银霞,于欢随后拿刀反抗,捅伤包括杜志浩在内的四名催债人,其中,杜志浩在自行就医后因失血过多休克死亡。
2017年2月17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
接受采访时,姑姑于秀荣透露,于欢出事后,苏银霞因另一起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被警察带走,至今仍在押,父亲则不知去向。苏银霞曾告诉于秀荣:“就是再气,我也不能死,我死了,孩子出来后就见不到娘了。”
目前,于家人已提起上诉。
母亲被抓,父亲消失
出事前,于秀荣从来没见过苏银霞流泪。出事后,她则常常看到苏银霞吃着吃着饭,就出去偷偷抹眼泪。但苏银霞在人前还得装坚强,“毕竟做过老板”。
在于秀荣眼里,今年48岁的苏银霞是个有志气的人。为了生活,早些年养了一百多头猪,后来又去新疆轧棉花。十几年前去南方打工,发现做刹车片这类器件赚钱,就回到山东开厂做刹车片。
从小作坊做起,于秀荣说苏银霞“挣了钱就投进去,挣了钱就投进去”,自己不剩多少钱,一心想把厂子做大。后来终于成立了公司,还把厂子搬进了工业园。一个人操持整个厂子,“又管车间,又管财务”。于秀荣觉得苏银霞苦哈哈的,劳累了这么多年,连个首饰都没有。
后来苏银霞向银行贷款扩大生产。为了能够再次贷款,她借了高利贷,先把银行钱的还上了。但已无力还高利贷。
于秀荣觉得于欢像他妈妈,苏银霞对于欢很严厉,经常教导他要踏实工作。高中毕业后,苏银霞让他进了厂子,于欢也没怨言,什么都做。于欢在母亲厂子里工作,跟工人一样,吃、住在一起,穿的也都是那种油腻腻的衣服。
“就是再气,我也不能死,我死了,孩子出来后就见不到娘了。”苏银霞对于秀荣说。于欢被抓后,她也曾和女儿奔走多地试图帮助儿子,但之后母女俩也因“私刻公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问题被警察带走。
2017年2月17日,于欢案一审宣判:法院认定于欢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害人存在过错,且于欢能如实供述,对其判处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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